陕西省加强省际间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和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点击量:1973时间:2018-12-21来源: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市和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公路动物检查站所在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第79号、农明字〔2018〕第29号和农明字〔2018〕第33号等文件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农发(2018)11号)、《陕西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 (陕防指办发(2018)15号)精神,有效防止动物疫病通过公路运输传入扩散蔓延,现对我省22个省际间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和30个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统称检查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站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疫情在22个省份发生,全国各大区域均有疫情发生或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样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法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我省也查处多起违法违规调运案件。实践证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是防控非洲猪瘟极为重要和关键的措施。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调运监管对我省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扩散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把检查站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联防联控,积极主动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防控合力。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一是严格禁止疫情省份、相邻疫情省份和途经疫情省份的生猪调入我省;承运生猪的车辆必须在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备案。二是禁止疫情省份限制调运区域的生猪产品调入我省。三是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入我省,应同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各省授权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四是途经我省运输生猪及产品的车辆,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仅限在我省全程高速公路通过,中途不得驶出高速公路进入我省市县停留。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要紧紧围绕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执法职能,及时排查工作隐患,防堵工作漏洞。一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谁值班、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和“走出去、亲自查、亲自看、严把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确保人员到位、值班到位,严禁出现脱岗、离岗和漏岗;二要相互协作,积极配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要认真做好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入陕车辆的检查登记,全面消毒工作,加盖检查站印章后方可放行;四要做好换班交接工作,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共同保证检查站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明确省际间暂停调入时限和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的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清单,禁止相关省份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省。要通过农业农村部疫情发布网站,加强对全国疫情发布信息的关注,一旦新发布疫情,及时按照《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8〕133号)和《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8〕141号)规定,动态调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省份清单。

 

  五、规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调入我省的生猪及其产品,要按照《陕西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陕防指办发〔2018〕15号)进行处理。要加大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断违法贩运链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猪运输车辆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处置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的,要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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