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查获一运输病死猪肉车辆 2人已被刑事拘留
点击量:1861时间:2017-06-13来源:湘潭县交警

  6月4日,交警大队按照大队“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在五大桥南端芙蓉大道湘潭县段设点进行路查路检时,查获一台运输病死猪肉车辆,避免了问题猪肉流入市场可能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

  当日11时50分许,一辆牌号为湘66*02的面包车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车内装有大量未盖检疫合格印章的冷冻猪肉,色泽呈暗红色并散发出异臭味,疑似病死猪肉。现场民警收集证据后,立即将这一情况电话通报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情况后,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辨别,被民警截获的冷冻猪肉疑似为病死猪肉,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506公斤冷冻猪肉予以扣押,并将两名当事人带回局里进行询问,根据当事人交代的情况连夜对屠宰场所及养殖户进行调查取证。

  经初步调查,胡某平、王某伦两人是合伙关系,共同在中路铺镇响鼓村王家组王某伦家合伙经营生猪屠宰场,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审批证明。2017年4月上旬,两名当事人从湘潭县中路铺镇茅塘村藕塘组养殖户齐某文处以55元/只、60元/只的价格收购了两头病死猪,收购回来后在其屠宰场分割加工成了猪肉,并冷藏于其经营场地内。6月4日,当事人准备将该批冻肉以6元/斤的价格销往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黄泥组从事腊肉加工经营的袁某杰处,在运送途中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两名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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