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进一步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旗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与规定,结合阿旗实际情况,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阿鲁科尔沁旗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该方案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的区域,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方案提出了禁养、限养工作的实施步骤,具体措施,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逐年削减、力求实效的要求,实施“分类禁养”、“总量限养”,使禁养、限养工作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方案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现有的养殖场污染排放要达到标准,并限期关停转迁;限养区内要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加强备案管理,养殖污染物要达到排放标准。适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标准化健康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