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近几年国内的大规模猪场迅速发展完全不同的是,丹麦的大多数猪场都属于家庭农场经营,农场里除猪场外还有大量的田地,因此猪场排出的粪污都能得到循环利用,从而保证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持动物排泄与土地消纳的平衡,丹麦的土地承载畜量是有立法规定的,即农场土地面积与动物数量对应,丹麦法律明确规定1 hm2 土地可以饲养1.4 个动物单位,而1 个动物单位动物一年的排泄物中含氮100 kg,相当于4.3 头母猪,包括体重小于7.3 kg 仔猪的排泄量,或是175 头7.3~32 kg 的保育猪排泄量,或是35头32~107 kg 育肥猪的排泄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