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猪遗传资源调查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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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云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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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第十届全国人大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即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将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国是一个养猪大国,不但数量约占全世界的一半左右,而且具有丰富的猪遗传资源。据上世纪80年代组织调查后出版的《中国猪品种志》的材料,我国有46个地方猪品种,12个培育品种,6个引入猪种。20多年来随着我国养猪生产的发展,原有地方猪种在数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性能也有所改变,同时各地又发现了一些新的地方猪种资源和培育了许多新的猪种(或配套系)。为了进一步了解二十多年来的变化,再组织一次全国性的猪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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